天津市南洋基建设备安装工程公司

申请执行人天津鬼斧神工工艺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南洋基建设备安装工程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津0113执3291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鬼斧神工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延吉道南B区2号车间。
法定代表人:马立森,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市南洋基建设备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泰达(津南)微电子工业区科达一路9号116-6。
法定代表人:朱连军,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鬼斧神工工艺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南洋基建设备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2021)津0113民初165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给付2021年5月30日前的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59458元、案件受理费1246元、保全费1067元,共计61771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2021)津0113民初1658号民事调解书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