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6民初6385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市南洋基建设备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泰达(津南)微电子工业区开拓五支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103856733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市易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古林街世纪大道以南海景十二路以东新天地商业广场东区1号楼-25-2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53434722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天津市南洋基建设备安装工程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易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7日作出(2018)津0116民初6385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易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0696.8元。申请人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市易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0696.8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判员窦洪武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高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