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4民初12846号
原告:天津市南洋基建设备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泰达(津南)微电子工业区开拓五支路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天津市武清区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黄庄街泉里路1号智库大厦30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津市南洋基建设备安装工程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武清区建筑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立案。天津市南洋基建设备安装工程公司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天津市南洋基建设备安装工程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南洋基建设备安装工程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已减半收取),由天津市南洋基建设备安装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