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金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飞荣达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市金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4民初3802号 原告:天津市飞荣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自行车王国产业园区福通路东侧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天津市金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冀州区城关镇东一环路2号307-B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0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飞荣达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天津市飞荣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