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民终25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蓟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素香,天津环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志成,男,197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蓟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建忠,天津冠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志龙,男,196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蓟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海,男,1966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蓟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亿鑫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城关镇东一环路2号302-C室。
法定代表人:孟凡庚,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倩,女,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金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远景城商务中心四楼416室。
法定代表人:王庆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锦观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下营镇刘庄村南环秀湖生态总部基地内5号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纪利,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孙志成、王志龙、董海、天津亿鑫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天津市金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锦观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9民初47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孙志成达成案外和解,上诉人***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岩
审判员 赵永华
审判员 刘 文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单体玉
书记员郝旭尧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