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博洋世通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市博洋世通科技有限公司与海南中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辰执字第2347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博洋世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街产业园A区21-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海南中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义龙横路12号义龙丽景都市公寓A栋1104。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博洋世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中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15)辰民初字第3634号民事判决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现申请执行人提交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