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津0114民初13320号
申请人:长沙奂音音响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市博洋世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长沙奂音音响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博洋世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长沙奂音音响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天津市博洋世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保全限额为人民币70万元。担保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出具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合法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天津市博洋世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00000元。
案件申请费4020元,由长沙奂音音响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