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津0114民初10293号
原告:天津市博洋世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双辰北路与双丰道交口东北侧闽双聚贤园21-5。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天津盛众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北侧创业总部基地B22号楼11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第三人:长沙奂音音响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金海路77号中豪南苑1栋2304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天津市博洋世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盛众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长沙奂音音响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