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金迪再生资源发展有限公司

江西省金迪再生资源发展有限公司与江西省辉煌三星铸造有限公司、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03财保937号 申请人:江西省金迪再生资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蛟桥。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西省辉煌三星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2年7月16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69年9月4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申请人江西省金迪再生资源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西省辉煌三星铸造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9547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单号为(6433135181820190000039)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省金迪再生资源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辉煌三星铸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9547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