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103执25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金迪再生资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蛟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8772362431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西省辉煌三星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1772369414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7月16日生,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赣0103民初10071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7月23日向被执行人江西省辉煌三星铸造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西省辉煌三星铸造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817314.76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谌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