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金迪再生资源发展有限公司

江西省金迪再生资源发展有限公司、江西省辉煌三星铸造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103执25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金迪再生资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蛟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8772362431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西省辉煌三星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1772369414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7月16日生,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赣0103民初10071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7月23日向被执行人江西省辉煌三星铸造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西省辉煌三星铸造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817314.76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谌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