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103执恢327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金迪再生资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蛟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8772362431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西省辉煌三星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1772369414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7月16日生,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江西省金迪再生资源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省辉煌三星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2019)赣0103民初100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如下,一、被告江西省辉煌三星铸造有限公司、**共同拖欠原告江西省金迪再生资源发展有限公司货款895472.3元。被告江西省辉煌三星铸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5日前归还原告货款10万元,于2020年4月至2021年6月的每月月底前归还原告货款5万元,剩余货款45472.3元于2021年7月30日前还清。二、如被告江西省辉煌三星铸造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江西省金迪再生资源发展有限公司有权利要求两被告一次性付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执行标的806846.3元及利息,执行费10469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和解协议,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则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谌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