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润沃供水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润沃供水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博弘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2破申40号
申请人:天津润沃供水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大港油田供水供电公司北区。
法定代表人:郭立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由伟,女,该公司会计。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飔然,天津长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华昌街36号。
法定代表人:庞玉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存辉,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艳妮,女。
申请人天津润沃供水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沃公司)以天津**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公司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公司为2012年3月14日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6000万元,营业期限至2042年3月13日,经营范围为:聚丙烯酰胺生产、销售(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易制毒品除外,且限闭杯闪点大于60度);与所列产品相关的技术服务;劳务服务(劳务派遣除外);设备租赁;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易制毒品除外)生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润沃公司与**公司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及双方的询证函、对账函、催款函等,**公司尚欠润沃公司款项至今未能偿还。**公司对欠款的事实无异议。
根据**公司提交的天津正则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于2021年2月1日出具的**公司审计报告记载: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资产总计187858963.59元,负债合计242179161.97元,所有者权益合计-54320198.38元。
本院认为,根据润沃公司和**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已具备破产原因,符合破产法规定的受理破产案件的条件,依法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天津润沃供水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天津**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李 萍
审判员 常方圆
审判员 郝宛鸿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尹长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