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303民初3281号
原告:高密市勇利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北工业园高新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辽宁忠大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达道湾工业园区。
原告高密市勇利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忠大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自愿,于2019年0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密市勇利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1元,减半收取。
审 判 长 王 臻
人民陪审员 潘 旭
人民陪审员 郎 朗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