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5民初4707号
原告:天津蒙源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九大街丰华工业园2期1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马玉清,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
法定代表人:校荣春,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天津蒙源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八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后,蒙源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蒙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蒙源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318元,减半收取计10659元(蒙源公司已预交),由天津蒙源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建军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高昊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