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中康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广西鹏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602民初717号
原告:**,男,195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志豪,广西万益(防城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鹏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行政中心区金花茶大道南端瑞海尚都2#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068213649X2。
法定代表人:苗壮。
被告:晋城市中康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泽州南路白水老干部活动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007340304607。
法定代表人:吴晋彪。
原告**与被告广西鹏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晋城市中康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935元,减半收取146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庆荣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龙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