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525民初997号
原告:晋城市中康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泽州南路白水老干部活动中心
法定代表人:常某1,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1,女,山西亚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2,男,山西亚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靳某,男山西省晋城市人,现住晋城市,身份证号:XXXXX。
委托代理人:路某,男,山西晋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华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沁水县端氏镇梁山村
法定代表人:常某2,任总经理
第三人:泽州县巴公镇渠头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西省泽州县巴公镇渠头村
法定代表人:吴某,任村委主任。
原告晋城市中康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靳某、山西华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泽州县巴公镇渠头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晋城市中康建筑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晋城市中康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晋城市中康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693元(已由原告晋城市中康建筑有限公司预交),本院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陈 海 波
人民陪审员 焦亚峰
人民陪审员 陈卫星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