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津0116民初33194号
原告:冯某某,男,195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
被告:天津某甲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被告:天津某乙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天津某甲公司、被告天津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后。现原告冯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62.5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