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东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东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川0903民初982号 原告:四川东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5883941935,住所地遂宁市安居区安居东西干道国贸阳关二期12号楼157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生于1974年11月 28日,住四川省新龙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88年12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原告四川东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捷公司)与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判,于2022年8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东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其未兑现的人工工资10065元,材料及运费2650元,合计12715元(壹万贰仟柒佰壹拾伍元整);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6月至12月底,原告承包了中石油遂37井、蓬莱11井的井场维修项目,被告***主动到原告公司表示可以喊人来干活,并组织人员到该维修项目处施工。完工后,被告***在原告公司处结算了所有费用,并出具承诺书:“四川东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我***(身份证号51090219********)向贵公司承诺:我在贵公司做的所有项目,今天已全部结清了所有工程款,我负责把人工工资和材料设备款等支付给他们,如未支付给他们,与公司无关,一切后果我承担,并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特此承诺!承诺人(签字):***2020年1月20日”。后有多位民工找到劳动监察大队反应该情况,劳动监察大队告知原告公司后,才知晓被告***仍欠部分工资未兑现,原告公司、遂宁市劳动监察大队和民工曾多次给被告***打电话,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不支付给民工。经原告公司调查,被告***仍欠民工工资约人民币10065元,材料及运费2650元。 ***未予答辩。 本院经审理确认事实如下:原告承包了中石油遂11井、37井、107井、113井等井场维修项目后,将相关劳务项目发包给了被告施工。2019年6月至12月底经被告组织施工后,2019年11月4日,原告与被告对该劳务项目进行了结算。2020年1月20日,原告向被告出具《承诺书》,载明“四川东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我***(身份证号51090219********)向贵公司承诺:我在贵公司做的所有项目,今天已全部结清了所有工程款,我负责把人工工资和材料设备款等支付给他们,如未支付给他们,与公司无关,一切后果我承担,并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特此承诺!承诺人(签字):***2020年1月20日”因被告未付清雇请人员***的工资825元、***的工资675元、***的工资1350元、***的工资975元、***的工资2360元、***的工资2840元、***的工资1040元及***的材料、运费2650元,合计12715元未支付,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经协调,由原告支付了被告尚欠上列人员雇请人员的工资及尚欠的材料费和运费。原告经多次向被告催收垫付的上述费用未果。 本院认为,原告将其承包的井场维修项目中的劳务项目发包给被告施工,原告与被之间形成了劳务合同关系。原告给被告结清了劳务款,被告违反了向原告作出的承诺,未向其雇请的人员付清劳务费和付清购买材料费用,由原告进行了支付,违反了法律规定和承诺的约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垫付的工资和材料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判决如下: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四川东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付清代为支付的工资及材料费1271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元、公告费78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