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津0111民初1814号
申请人:天津茂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航空路71号20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62667691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卓尔发展(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学府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办公楼327-34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064034322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天津茂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卓尔发展(天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卓尔发展(天津)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1575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