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茂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茂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津0113民初14278号
原告:天津茂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航空路71号201,实际经营地北辰科技园景丽路22号。
法定代表人:秦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蕊,该公司职员。
被告:***,男,1980年11月25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通辽市。
原告天津茂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津茂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茂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向茂源公司立即支付借款人民币29万元及延期支付的利息(以29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7日起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直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承担。
事实与理由:被告***与原告茂源公司2019年4月26日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由茂源公司向***提供29万元借款,借款期限自2019年4月26日起至2019年7月26日止。双方约定如***在约定时间内未还清款项,应按银行同期利率支付利息。协议签订之后,茂源公司依约于2019年4月27日将上述款项分三次汇入***所指定的银行账户。但是,***并未按协议约定的还款期限向茂源公司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茂源公司的合法利益,现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如所请。
***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
茂源公司针对其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对其提交的借款协议、国内支付业务汇款回单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
上述证据结合茂源公司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4月26日茂源公司与***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出借人:茂源公司,借款人:***。借款金额:人民币29万元,借款用途:侯台项目土建预付工程款。借款期限为91天,自2019年4月26日起至2019年7月26日止。如***在约定时间内未还清款项,应按银行同期利率支付利息。茂源公司于2019年4月27日给***尾号为4808的银行账户转账共计29万元。***至今并未按协议约定向茂源公司履行还款义务。
本院认为,茂源公司提交的借款协议、国内支付业务汇款回单可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真实的民间借贷关系,双方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茂源公司已依约将借款本金交付***,***理应按约偿还茂源公司借款本金29万元及自2019年7月27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故茂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天津茂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9万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茂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自2019年7月27日至借款本金实际偿还之日的利息(以29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825元,由被告***担负。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飞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佳旭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