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702民初7760号
原告:山东大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陈集镇台楼村(上海路与钱塘路交叉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MQ2J19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菏泽市牡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纵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丹阳东路陶然美地1#楼01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QRNPY34。
法定代表人:***。
被告:吉林市纵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北大湖镇经济开发区24-12-10-11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201598834113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73年12月5日出生,住吉林省蛟河市。
原告山东大瑞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市纵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吉林市纵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山东大瑞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基于原、被告为达成和解而提出的,不仅与法律的规定不相悖,亦未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大瑞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96元,减半收取计1298元,由山东大瑞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