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11执保433号
申请人山东天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79619230X,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国际工业品采购中心4A栋。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山***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493796878J,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青龙山路9009号仪器仪表产业加速园区12号厂房B区一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山东天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电气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天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电气有限公司价值221884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山***电气有限公司价值221884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案件申请费1629元,由山东天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