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91执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电气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山东博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淄博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博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391民初28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32998.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21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告知应尽的法律义务,分别于2021年1月9日对被执行人山东博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通过网络查控进行银行、车辆、房产、证券等财产查询,2020年3月9日经法院执行人员多次调解申请执行人山东**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博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协议如下:一、本案执行款项共计132998.00元,被执行人分批次履行,2021年3月底前支付30000元,之后每月月底前支付20000万元直至履行完毕止,如期履行完毕后本案执行完毕,履行期间申请人同意不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失信人名单、冻结银行账户等措施。二、如有上述任何一期违约,则恢复对原判决法律文书的执行,按照法律规定执行迟延债务利息同时可对被执行人法人代表及**采取限制高消费、失信人名单、司法拘留等相应执行措施。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前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 邱 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91执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电气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山东博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淄博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博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391民初28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32998.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21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告知应尽的法律义务,分别于2021年1月9日对被执行人山东博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通过网络查控进行银行、车辆、房产、证券等财产查询,2020年3月9日经法院执行人员多次调解申请执行人山东**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博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协议如下:一、本案执行款项共计132998.00元,被执行人分批次履行,2021年3月底前支付30000元,之后每月月底前支付20000万元直至履行完毕止,如期履行完毕后本案执行完毕,履行期间申请人同意不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失信人名单、冻结银行账户等措施。二、如有上述任何一期违约,则恢复对原判决法律文书的执行,按照法律规定执行迟延债务利息同时可对被执行人法人代表及**采取限制高消费、失信人名单、司法拘留等相应执行措施。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前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 邱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