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鲁0391执154号
山东**电气有限公司、山东天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天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鲁0391民初18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东**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山东天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3723.53元。执行过程中,该案件在执行前调解阶段经与双方多次调解,被执行人于2022年2月14日将该款项145779.53元(含执行费)交至法院账户,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申请执行人山东**电气有限公司依据生效判决的法律文书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鲁0391民初18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事项现已履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