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12民初3395号
申请人:***,男,汉族,住黑龙江省绥棱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建七局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抚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七局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七局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656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向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并以此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七局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4656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486元,由申请人***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黄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