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吉0204民初2452号
原告:吉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北新胡同10-3。
法定代表人:江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盛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望云街545号。
法定代表人:郭某,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单位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解放北路50号。
法定代表人:范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恒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吉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市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吉林市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8日立案。原告吉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843元,由吉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