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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市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吉0204民初2452号 原告:吉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北新胡同10-3。 法定代表人:江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盛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望云街545号。 法定代表人:郭某,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单位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解放北路50号。 法定代表人:范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恒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吉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市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吉林市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8日立案。原告吉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843元,由吉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