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黑0302执1083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振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市振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鸡西市强制隔离戒毒所,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法定代表人:***,男,所长。
本院在执行北京市振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鸡西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黑0302民初1484号民事调解书,协议议定鸡西市强制隔离戒毒所给付北京市振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项目工程款2100000元及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现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振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向被执行人鸡西市强制隔离戒毒所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规定时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振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鸡西市强制隔离戒毒所自行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振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终结执行程序。综上,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2100000元、申请执行费23400元,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未按还款协议履行义务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