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3民初2579号
原告:陕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九路**公馆4幢2**22001室、220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MA6U9TY777。
法定代表人:曾小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海易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区康安路2号1幢1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U5J627F。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山西大唐国际运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风陵渡经济开发区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00748556615Y。
法定代表人:***。
原告陕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海易通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山西大唐国际运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陕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363元,减半收取16181元,由原告陕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小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