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煤电力运城有限公司

陕西某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重庆海易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3民初2579号 原告:陕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九路**公馆4幢2**22001室、220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MA6U9TY777。 法定代表人:曾小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海易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区康安路2号1幢1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U5J627F。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山西大唐国际运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风陵渡经济开发区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00748556615Y。 法定代表人:***。 原告陕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海易通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山西大唐国际运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陕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363元,减半收取16181元,由原告陕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小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