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830民初2583号
原告:河北冀睿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橡塑基地沿街1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衡水市景县XX镇XX村,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西大唐国际运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芮城县风陵渡经济开发区西街。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冀睿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大唐国际运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力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冀睿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