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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吉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山西大唐国际运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管辖案件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8民辖终1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大吉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大唐国际运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北京大吉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西大唐国际运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2021)晋0830民初23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北京大吉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系不当得利之诉,而非违约之诉,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起诉称双方在执行本院生效民事调解书期间,其在支付最后一笔款项时,发生了重复付款事件,向上诉人多付了818536.49元,故请求判令上诉人退还不当得利金额及利息。依据其请求及理由,本案立案案由应认定为不当得利纠纷,原裁定认定购销煤炭合同纠纷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2021)晋0830民初2330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  晓  英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徐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