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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生源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大唐国际运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830民初512号 原告:德生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中北工业区星光路22号增A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055295205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河间市尊祖庄乡***239号,系该公司业务部经理。 被告:山西大唐国际运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风陵渡经济开发区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00748556615Y。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德生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大唐国际运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力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生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9元,减半收取26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