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830民初3140号
原告:洛阳瑞普机械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纱厂西路美城5-60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山西大唐国际运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风陵渡经济开发区西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瑞普机械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大唐国际运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3月1日以双方已达成协议,被告已将款项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瑞普机械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14元,减半收取657元,由原告负担。
(以下无正文)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