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大民催字第11865号
申请人北京恒锐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双河**里**号楼**单元**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8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北京恒锐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京市丰台区**高地**栋**门**号。
申请人北京恒锐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0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申请人北京恒锐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丢失的银行汇票一张(出票人:北京恒锐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持票人:北京恒锐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兴支行,出票人帐号:×××,票据号码:×××,票面金额:100000元,出票日期:2013年01月22日,到期日:2013年2月21日,收款人:龙口南山中油天然气有限公司,背书人:无)无效。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代理审判员***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