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08民初28051号
原告:辽宁中鑫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南环街二段。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北京皓天百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二街8号7层809-1。
法定代表人:***。
原告辽宁中鑫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皓天百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1日立案。原告辽宁中鑫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辽宁中鑫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