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2民终91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汉青天朗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沛杰过滤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誉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汉青天朗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与上诉人上海沛杰过滤技术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3民初100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中,上诉人上海沛杰过滤技术有限公司未缴纳上诉费。经本院催缴,上诉人上海沛杰过滤技术有限公司仍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未缴纳上诉费的,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八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诉人上海沛杰过滤技术有限公司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