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电京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4民初15213号
原告:北京国电京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37号院28号楼4层。
法定代表人:黄永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宏建,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万德兴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37号院20号楼1至4层101内一层103室。
法定代表人:汪浩。
原告北京国电京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万德兴业科技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现原告北京国电京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国电京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国电京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元,由北京国电京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傅 静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