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1311民初5578号
原告江苏博世达液压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谈健,江苏政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久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罗八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马建国,山东兰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江苏博世达液压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久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江苏博世达液压机电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博世达液压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20元减半收取4310元,由原告江苏博世达液压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包 楠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