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1084执13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高邮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在扬州市高邮市文化宫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江苏博世达液压机电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在扬州市高邮市***工业集中区/div>
法定代表人:***。
关于高邮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江苏博世达液压机电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寄送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材料,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江苏博世达液压机电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此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机动车、房产等进行了查询。据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苏K×××**、苏K×××**、苏K×××**号汽车各一辆但本院未能实际扣押,另有厂房和办公用房;此外,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
本院将上述执行过程和财产查控情况全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考虑到被执行人资金周转困难及其公司部分工人工资尚未解决的实际情况,为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申请执行人请求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万元,余款予以解除冻结。对于上述房产及车辆,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法院处置,并申请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银行、车管、房管等协助执行单位反馈的查询信息及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已由法定程序确认,依法应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依法执行到位人民币5万元,对于被执行人车辆及房产等,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处置,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 **来
二〇一七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