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7)晋0603执168号
山西华美奥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江苏博世达液压机电有限公司与山西华美奥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06民终398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江苏博世达液压机电有限公司于二O一七年六月十二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七年六月十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向江苏博世达液压机电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89000元;承担申请执行费2735元。
开户银行:朔州市平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
账户名称: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账号:21000***********************
特此通知。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韩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