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084民初3988号
原告:***,男,193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高邮市。
原告:***,女,196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高邮市。
原告:***,男,198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高邮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邮市三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博世达液压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政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与被告江苏博世达液压机电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原告***、***、***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计算),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蒋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