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084民初5013号
原告:江苏博世达液压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政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全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徐州市解放南路东侧金山路南侧南都国际商务中心3幢91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博世达液压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全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加工款12.68万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3年10月20日签订《委托加工合同》1份,约定原告为被告加工价值47.68万元的电液动犁式卸料32套,被告未依约支付剩余货款。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起诉,未能提供被告***全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准确的送达地址,且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全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送达地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江苏博世达液压机电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8元(已减半收取),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丁 倩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