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博世达液压机电有限公司

5013江苏博世达液压机电有限公司与某某全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084民初5013号 原告:江苏博世达液压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政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全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徐州市解放南路东侧金山路南侧南都国际商务中心3幢91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博世达液压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全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加工款12.68万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3年10月20日签订《委托加工合同》1份,约定原告为被告加工价值47.68万元的电液动犁式卸料32套,被告未依约支付剩余货款。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起诉,未能提供被告***全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准确的送达地址,且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全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送达地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江苏博世达液压机电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8元(已减半收取),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丁 倩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