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084民初2569号
原告:江苏博世达液压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30年8月16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被告:***,女,1963年1月10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被告:***,男,1984年10月10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原告江苏博世达液压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被告均不服邮劳人仲案字(2020)第718号仲裁裁决书,且均向本院提起诉讼。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0)苏1084民初2506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尤 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