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22民初3215号
原告:江苏固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65571371511K,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海宁中路**。
法定代表人:韩家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文,江苏海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高朋,江苏海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沭阳如东中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21322469679786P,住所,住所地沭阳县教育产业园南路西侧学院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周桂官,该校校长。
原告江苏固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沭阳如东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立案。原告江苏固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固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周 妮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沭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