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06民初11754号
原告:**,男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告:江苏固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通灌南路金城公寓3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韩家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勇,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必照,灌云县南岗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江苏固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6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 睿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任婷婷
书 记 员 李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