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固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固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东海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703民初502号
原告:江苏固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海宁中路5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6557137151K。
法定代表人:韩家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必照,灌云县南岗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东海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海县牛山镇幸福北路高级中学看台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213932160XK。
法定代表人:霍正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勇,上海方本(连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寿顺,该公司项目经理。
原告江苏固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东海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0年6月28日,因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江苏固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固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固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52元,减半收取计976元,由原告江苏固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已交纳)。
审判员  刘红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干名阳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