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703民初2383号
原告(反诉被告):江苏固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海宁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6557137151K。
法定代表人:韩家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必照,灌云县南岗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反诉原告):东海三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连云港市东海县牛山镇西开发区麒麟大道**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213932160XK。
法定代表人:霍正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浩、李建强,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固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东海三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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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刘红娟
审 判 员 顾绍文
人民陪审员 傅军梅
二〇一九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干名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