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元承建业工程有限公司

李某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晋0302民初2117号 原告:李某某。 被告: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某。 被告: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某工程有限公司、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3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22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