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晋0302民初2117号
原告:李某某。
被告: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某。
被告: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某工程有限公司、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3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22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