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温龙民初字第839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
被告:温州市龙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温州市龙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