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瑞玮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佛山市盛世新华强玻璃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沥智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瑞玮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6民终41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公民身份号码432************932。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理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盛世新华强玻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53742F。 法定代表人:王某1。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沥智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0。 法定代表人:李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晋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瑞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40K。 法定代表人:夏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晋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盛世新华强玻璃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沥智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瑞玮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5民初262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0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974.61元,减半收取987.31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