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4执2086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10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枝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瑞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瑞玮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民终385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86473.6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本院于2022年6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本案债务,并向本院支付执行费1195.52元,申请执行人提交结案申请书。
本院认为,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民终3850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民终3850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胡 洁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